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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针对个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擅自播放处方药,未按批文发布广告,夸大药品功能,保健品广告宣传功能超出国家批准范围等现象,近日,新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和药品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强化医疗和药品广告播出管理。通知要求:

一是切实做好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提高认识,认真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使医疗和药品广告的承接、制作、发布依法规范。二是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三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四是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五是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的担忧和恐惧。六是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特别是对药品、保健品、医疗、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的广告,要求广告主必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齐全、合法、有效的广告审批文件,严格把好审查关和播出关。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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