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是女性的天性,她们使用面膜是为了美白,然而,江苏省南通市的张女士认为自己在使用面膜后却导致“变脸” ,遂将销售面膜的商家告上了法庭,向商家索赔10万元。
2007年3月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书的履行,最终由销售面膜的商场一次性补偿张女士3万元,这起沸沸扬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化妆品品牌 陈健全/文
美白不成反“变脸”
2004年7月31日,正当炎炎夏日,江苏省南通市的张女士在市区南大街上的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盒某知名品牌的美白面膜。经使用后,发现并没有出现美白效果,反而变黑了,并伴有瘙痒等症状。
2005年8月3日,张女士来到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检查,其面部呈境界清楚的皮肤黑变区,面部除双眼周围、双颧部、鼻背、下颌部皮肤基本正常外,其余均是褐黑色色素沉着。医生确诊其为因使用面膜引起的皮肤病变。化妆品品牌 据张女士说,自己使用面膜进行脸部护理后不久,发现面部皮肤发红,并伴有瘙痒和疼痛,于是便将面膜停用,此后皮肤却又渐渐发黑,出现黑斑,并且面部与额头出现了明显的黑白之分。
张女士认为是面膜惹的祸。于是,2005年8月5日,她找到商场交涉。口碑素来良好的这家商场还从未接到过对该产品的投诉,一听此事,虽半信半疑,但为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立即要求面膜代理商提供质量依据。
当天,代理商提交了广东省技术监督局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的“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据此,商场认为其所出售的面膜无质量问题,拒绝了张女士的索赔请求。
张女士也不肯罢休。2005年8月中旬,她又向南通市消费者协会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投诉,要求商场为她治疗,并负责退货,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商场得知自己被投诉,不敢掉以轻心,遂请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商场出售的同一品牌产品进行抽检,检测结果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化妆品有关标准。与此同时,面膜的代理经销商将张女士的投诉转告了面膜生产厂家,远在广州的生产厂家将同批次产品送广东省技术监督局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论仍是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为此,商场确信“产品是没问题的”,拒绝张女士的索赔要求。
自2005年9月起,张女士经治疗数月后,脸部仍有部分色素沉着,医院建议必要时进行光子祛斑治疗,约需两个疗程,每个疗程需花费约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