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劳社保局印发了《关于原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改制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分流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再无后顾之忧了,符合条件并在今年年底前办理相关手续的,退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知》中的关键条件就是“25年”和“5年”两个数字。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分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满5年的,退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不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不足上述年限的,应按退休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
市人劳社保局养老医疗保障处工作人员介绍,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分流人员退休时(或已经退休),按以上规定计算或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须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医保手续在时间上是有约束的。因破产改制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必须在2007年底前办理续(参)保手续,其破产改制前(中断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续(参)保手续的,须按续保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破产改制前(中断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时间早于实施企业大病医疗统筹时间的,从大病统筹时间起补缴。
据介绍,符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满5年的破产改制分流人员退休以后,由市、区社保中心发给门诊医疗费。门诊医疗费按每月40元的标准,在年初一次性划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中破产改制前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不满25年的人员,其不足25年的部分,除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部分)外,还须在退休时按退休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门诊医疗费,方可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市本级事业单位、莲都区破产改制分流人员参照此通知执行。